期刊信息
 

刊名:自然灾害学报
主办:中国灾害防御协会;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
主管:中国地震局
ISSN:1004-4574
CN:23-1324/X
语言:中文
周期:双月刊
影响因子:0.744499981403351
被引频次:76174
数据库收录:
北大核心期刊(2000版);北大核心期刊(2004版);北大核心期刊(2008版);北大核心期刊(2011版);北大核心期刊(2014版);ProQuest 数据库;地学数据库;科学文摘数据库;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文摘与引文数据库;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期刊分类:环境与安全
期刊热词:
自然灾害,地震,灾害,泥石流,滑坡,地震灾害,地质灾害,GIS,地理信息系统,数值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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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新思考 ——以自然(2)

来源:自然灾害学报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7-30 20:17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2.3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存在争议 《民通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在申请宣告死亡时,相关利害关系人存在行使顺序: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和子

2.3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存在争议

《民通意见》中具体规定了在申请宣告死亡时,相关利害关系人存在行使顺序: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和子女;再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最后才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但是有许多研究民法的专家学者认为不应保留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行使顺序这一规定,因为每个相关利害人都有同等的申请权,这样的规定破坏了他们对于申请权的享有,况且按着现有的规定,一旦排在前序的利害关系人不及时进行申请或者拒绝申请,一定会损害后续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甚至损害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利益,不能做到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合法权益。

2.4检察机关的宣告死亡申请权问题

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规定中,对于宣告死亡只有利害关系人和法院拥有申请权,其他人不享有该权利。国内许多的专家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也应该享有宣告死亡的申请权,原因有如下两点:首先,如果失踪人没有相应的利害关系人,失踪时间已达宣告死亡的法定期限,仍然没有人申请该失踪人的死亡,那么其财产就会被闲置而无人管理,长期以往,是对于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其次,即便是失踪人有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该利害关系人一直不主动使用申请权,也会造成国家利益的流失。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实则是公权与私权的一种博弈,只有意大利和我国的台湾地区有明确规定,一定的场合里,检察机关拥有宣告死亡的权利。我国的法律发展起点较低,相比西方许多发达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法律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照抄照搬西方的法律,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急于向私权靠近,但是我国正在努力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强国,最终到底采用何种模式,还有待探索,公法私法矛盾不可避免。

3我国两宣制度的未来新思考

3.1采用高效简洁的宣告死亡制度

在上文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对于我国选择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存的方式,实则过于繁琐,而且还要在宣告失踪制度和宣告死亡制度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够符合公民与国家各自的利益,保护被失踪人的名誉及财产权益,维护好各方面的道德要求,从而达到我国自古追求的“物尽其用”的目标,合理利用闲置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理想效果。笔者认为,对于上述目标,我们完全可以采用简单高效的宣告死亡制度这种单一模式。理由如下:

首先,本文在研究我国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模式是以自然灾害这个大背景为视阈的,我国自然灾害频发,时间不定、规模不确定、影响后果不确定,在面临大量人员的失踪与死亡的情况,如果仍然采用两宣模式并存的模式会给法院带来巨大的工作压力,更无法在短期内确保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维护灾区的秩序稳定,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其次,通过各国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历史溯源,我们可以看到发达国家的选择无非就是那三种模式:单一的宣告失踪制度、单一的宣告死亡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并存的混合模式。究其根本,单一的宣告失踪和单一的宣告死亡模式所差无几,其内涵和意义大致相同,我国已经选择了“拿来主义”,既然是对于其他先进法律文化的一种学习,为什么不直接采用高效的宣告死亡制度呢?反而退而求其次,选择了效率较低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混合模式呢。在笔者看来,为了适应社会秩序的和谐需要和快速解决公民的迫切诉求,适应我国未来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飞速发展,建议在未来的立法改革中能够采用单一的宣告死亡模式,更加适用我国人口基数大、新增人口多的现实国情。

3.2取消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甚至可以用老生常谈来形容,而且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提升、社会治安环境的改善,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的情况有所减少。这样一来,取消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的规定无疑能够提高案件审理的速度。在2017年新颁布的《民法总则》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的顺序问题,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认为,任何人都可以申请。这种做法比《民通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更加合适,因为顺序的规定往往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即便是没有顺序的规定,如果被申请人的亲属,如配偶、子女要阻止债权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也非常简单:只要偿还债务即可。如果既不想偿还债务,又要以顺序为理由阻止债权人申请,是没有道理的。

文章来源:《自然灾害学报》 网址: http://www.zrzhxb.cn/qikandaodu/2020/0730/3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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